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延期报到申请,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及时提交延期报到申请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需长期治疗或新生入学注册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其他原因不能于当学期报到入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于报到截止日前提交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由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为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1.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新生入学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各院(部)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部)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将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落到实处。
3.信息核对。
(1)录取信息核对。各院(部)要依据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录取信息核对本院(部)新生资格。对于非本院(部)录取的学生,院(部)不能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及时将其信息报送教务处。
(2)基本信息核对。各院(部)须将新生本人与招生就业处提供的录取新生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及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各院(部)应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复查核对,并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登记表上予以记录并签字确认。
4.文化和专业科目复测。学校组织文化科目测试复核;对艺术和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专业测试复核。
5.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核查。各院(部)对享受高考加分、自主招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复核。
6.身体健康复查。学校医务部门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及体检舞弊的学生,要如实写出复查报告,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建议,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7.其他。学校是否有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违规调整其专业情况。新生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应如实填写《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登记卡》,学校以此建立新生档案。
第五条 学期注册既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再认可。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暂缓注册手续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暂缓注册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院(部)审核;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教务处审核。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各院(部)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考核根据整体性评价与连续性评价相结合、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相结合、阶段性评价与结论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百分制或学分制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各教研室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决定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该课程成绩的3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训练、论文、实验、学习态度、出勤情况、课堂表现和课外创新等。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的平时成绩按时逐项登记。
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占50%以上。
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补考机会: 第一次为课程结业补考,第二次为毕业补考,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补考。补考及格记60分或等级为“及格”,并注明“补考”。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一)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
(三)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
(四)参加省、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
(五)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而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事先持有效证件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获得批准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缓考,缓考记分采用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程的成绩由体育教研室考核认定。因患某些疾病和有生理缺陷的学生,持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审查同意,可适当降低要求,采用其他可行的体育锻炼方式代替正常的体育课;个别因极特殊情况不宜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研室主任、学生所属学院(系部)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
第十条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校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含学年累计)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少于4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含学年累计)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含4门)以上者,应当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降级;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
第十一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正常考试资格,当次考试成绩记零分,该门课程应予重修或补考。
学生擅自缺考及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一律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及任务的同时,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学校《关于设立创新奖励学分的规定》文件中的相关标准认定折算学分,替代选修课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但最高上限为6个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者均以旷课论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课时以上者,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撤销。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因公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学习,非转专业不可的,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2~5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医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院(部)认为学生应休学的,由院(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送学校审批。经审核准予休学的,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每位学生在学习年限内累计休学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获准休学时,此前已获学分均予以承认。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无效。
第二十五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院(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务部门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所在院(部)审定,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没修满学分学校规定学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学分;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可予退学处理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对符合退学情形的学生,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对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学校予以公示15天学生无异议后,教务处在学籍系统中做退学处理并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党委重新研究决定。
(三)从处分决定公示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学分,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学分,其他方面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和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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