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条的规定,以国家颁发的教育方针、政策为依据,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把握学术方向,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并对本校学术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教学科研卓有成就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的年轻教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5-27人的单数,委员由二级学院(部)、教学科研部门推荐,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0%,校长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顾问1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1人,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超过3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等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可免除其委员职务。若有委员在任期间免除、辞退、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增补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主任主持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议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尊重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骨干教师参加会议,充分听取骨干教师的意见。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权威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及专家型领导担任名誉委员。名誉委员根据所研究问题的实际需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精神,学校赋予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方案;
2.审议校、二级学院(部)及重要研究机构的调整与设置;
3.审议学校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计划;
4.审议学校重大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立项;
5.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学术基金;
6.评定学校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7.评定学校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
8.咨询学校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9.咨询学校教师职称评聘中有关学术的条例。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受校长委托,为学校及其他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受校长委托,选派人员代表学校参加重要的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审核、讨论校长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决定召开,每学期至少一次。但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建议,并就会议目的、内容、议程、时间、地点等提出初步意见,准备好有关会议材料。需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一般应提前发给学术委员审阅。
第十八条 学术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如遇主任不在的特殊情况,由主任委托委员会中相关领导主持,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事先征求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结果。
第十九条 对议案的表决,应以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校学术委员会对议案的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重要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方式应根据有关教学和科研管理规定由主持人决定。对于会议内容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审议、评定、咨询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校党委报告。在职责范围内,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校的最后决定;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做出决定前,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通报;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有关方面应尽可能听取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重要议案,须报校党委审议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秘书担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湘中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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